效力并存时,法律条款模棱两可,无所适从,法律的对世效力和执行效力又会大打折扣。
物权法最深奥的当属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中最深奥的是土地物权。世界上对于所有权的定义千奇百怪,就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定义不准造成的。许多国家的法律将土地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结果所制订的法律、所发表的学说却是不伦不类——既要放土地所有权给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又要收土地所有权于国家,同时随意性地限制、削弱和剥夺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常常令人觉得莫名其妙。增强物权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法律效力已是刻不容缓。
二、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排他性原则检验出的结果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和排他性原则,是世界公认的检验物权法效力的工具。这种原则贯穿于排他性原则、优先权原则、对世原则和溯及效力原则,可以作为法律效力的公式来套用。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与排他性原则是联系最密切的原则。
用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和排他性原则考量的结果应当是这样的:
[公式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容许另有其他土地所有权成立。如果关联人对某土地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权利人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
[公式2]在一块特定的土地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土地所有权随之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土地所有权。
依据[公式1]来判别,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应当有完全的自立性、对世性和排他性。当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存在而集体不存在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便成为名义上的虚设的土地所有权;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成为名义上的虚设的土地所有权时,与标的土地相关联的自主占有支配人的地权也不清楚是何种类型的地权。
结果表明:集体不直接占有、使用土地也没有土地的收益权、处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