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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4-1(第2节)

有权必须具备的四项权能判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用益物权和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实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在所有权法定限制性系列中是最高级别的限制。通过限制甚至剥夺其土地处分权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专地专用的两大办法,直接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压缩在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个层面上,集体实质上行使本区域内的土地统辖权,土地的事实占有者一概行使土地使用权。

土地统辖共有权,是以农村行政村组为单位,按土地区域进行调剂管理的农村自治产权。其中,包括本村(组)人优先承包、承租、轮租农用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优先享用权,建设用地的优先补偿收益权,辅助各级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调剂土地的参事权。国家依法保护村民承包农地的经营权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其他各项生产经营自主权。国家依法对于各行政村组、自然村区划内的农耕地、林木地、牧草地、滩涂地、水源地、山地、矿地、荒地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地,以及毗邻的水面、水域的产权或使用权予以确认和保护,放开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合理而高效地利用各种土地资源。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是依据宪法规定的要件进行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限制。有条件限制,是指对于集体及其成员依法拥有土地对象、土地面积、四至范围、作用范围、划拨方式、经营方式、流转方式等基本条件的形式限制,对于集体的统辖权进行形式限制。有条件限制,是依法对于他们依法拥有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相对限制,属于一般性限制。无条件限制,是指对于集体及其成员依法拥有土地的处分权依法实行实质限制和绝对限制,属于特殊性限制。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土地,是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农民流离失所和抑制贫困或者共同致富的最佳药方,是文明社会文明物权的最佳选择。土地稳,农民稳;农民稳,国家稳;国家稳,社会稳。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化物权清晰、物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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