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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4-1(第3节)

系平整,能够保障广大农民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够保障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

在后现代社会里,城市化建设、社会化大生产步伐不断加快,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运作的要求和需求程度越来越高。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节约化经营、合理化利用,其前提是保证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和集权化。土地、矿藏、水流、海洋等自然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如果授权不当,如果滥用物权,将是资源配置、利用和流转上的严重失误。

日本学者水本浩在《土地问题与所有权》一文中阐述:土地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同一时代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从大的分期上看,最值得注意的是二战以来发生的所谓“现代土地问题”。这种问题归结起来不外有二个方面:土地分配与土地利用。土地分配,指因土地分配不当产生的问题;土地利用,指因利用土地不当产生问题,包括土地的低度利用与过度利用。前者如土地的荒芜和破坏,后者如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地壳下沉、住宅缺乏、粮食危机与交通紧张等。这二类土地问题中,以第二类土地问题即因被过度利用所产生的问题最为严峻。

土地所有权限制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国家公益的所有权对其土地权利的限制。农村集体组织包括乡(镇)集体、村集体和组集体三级行政组织,也包括各级集体组织的经济组织在内。如果事实集体不存在,就以“法定集体”论之。

中国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是各种法律法规中数量最多的一种,总量上有100多部。

土地所有权限制的客体,是集体依法名义取得或者事实取得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国家对其土地权利的限制。集体的土地,包括农耕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滩涂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其他地种。此处的名义取得,是指集体并不拥有土地,集体成员才拥有土地;此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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