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是指集体事实上拥有土地,集体成员也拥有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类别
依据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集体的土地有历史遗留得来、归公得来、政策分配和土地调整得来等几大类型。
第19条~25条的规定如下: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人民公社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据第二章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禁止集体与个人买卖土地,是原则上的限制。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2)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3)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的,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别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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