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
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单位、集体、个人的动产与不动产包括土地,不是中国的专利,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准许联邦政府征用私人财产,但又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征用为了公共目标;二是所有者必须得到公平的补偿。规定征用私人财产的州宪法一般也附加了类似的约束,《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赔偿,不得征用为公用。”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非经合理证明为公共需要并履行正当补偿,不得加以剥夺。”(程萍《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第495页、第490页)。这里也是指政府满足两个要件时—满足公共需要和正当补偿时,国家消灭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正当性。
“公共利益”是先决条件的限制性规定,是对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进行第一个约束;“给予补偿”是后续条件的限制性规定,是对于征收、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进行第二个约束。与之相对应,政府征收土地的过程,是强制性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暴烈行为。这种剥夺,不是没收集体的财产,而是进行合理的补偿,相当于赎买。
3.对于集体土地处分权的限制
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种规定,毫无疑问,是完全正确的,是十分必要的。这种条款,是宪法规定的最好、最准确的条款之一。
上述条款禁止侵占他人土地,是保护土地占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干涉、侵犯、恶意占有、毁损或者破坏,这属于一般规定。其特别规定,就是禁止擅自买卖土地,禁止非法转让土地,这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强调了再强调,这是此条款的重中之重。
禁止自由买卖土地,这是人类社会总结几千年来的正反两方面血的经验教训,作出的最保守然而是最正确的抉择。无论是什么经济社会,最要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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