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5-1(第3节)

所有权的限制,集中在宪法第9条、第10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对集体土地利用权的限制

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两个条款都可以对于集体土地利用权实施限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或者越权行为的发生。

近30年来农村组织涣散,人心浮动,土地荒芜,承包制有名无实,不种田而去城里打工的逐渐增多。加上长期以来化肥、农药、种子、农具、农机涨价,谷贱伤农,许多地方搁荒的土地逐渐多起来,这是土地使用与利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篷勃发展,随意排放废水、废液、废气、废渣,污染土地和水源地的不文明生产现象也时有发生,很多地方涌现出“癌症村”、“残废村”,这是土地使用与利用方面出现的另外一个新情况新问题。

禁止侵占土地,也是宪法的一个衡平性、普适性原则。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集体的土地,集体和集体成员也不得侵占国家的土地,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侵占方式。相比之下,由于土地所有权二元的存在,城市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也是容易受侵占、受破坏的资源。其中里外勾结、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最为多见。为防止土地资源流失,防止侵占、毁损和破坏土地资源的事件发生,宪法以其最高法律权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公共利益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新宪法的特别规定。

公共利益,是大众化、福利化利益,物权法中也是属于最高利益。为了国家的、公共的、大众的、福利的最高利益,国家有权征收、征用单位、集体、个人的动产与不动产,主要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