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而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物权主客体和权利义务、物权关系更加明确。
以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土地法律小全书》为例,收录的法律法规类型有:一般规定的37部,规划与耕地保护的24部,土地权利与登记的49部,土地利用的91部,土地监察与法律责任的19部,合计220部。收录的是1984年8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这22年时间的法律法规,平均每年达10部之多。当然,还有一些没有收录进来的,实际上还有许多。
二、重点内容
行政法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概要地讲大概有以下一些。
1.守业的限制
对于农村各种地种,基本局限于“大农业”的框架范围内,规定了专地专用、一地一用的政策。这实际上是“政策红线图”,让农民们敬业、守业。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2004年)、《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方法》(2006年)等行政法,大致情形是如此。
2.拓业的限制
农村专地专用、一地一用政策确定以后,农用土地改作其他用途怎么办?全国耕地面积本来就不足,不能将农村土地都作为建设用地来对待吧?那么,先来个合计合计,规划规划,对于农业用地用于别的用途,设置一下限制的条件。如《****中央***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1998年)、《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9年)、《***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有耕地撂荒的通知》(1992年)、《****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等政策和行政法规,就是属于拓业的限制。
其实,中国实施土地有偿使用政策以后,土地利用与统筹规划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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