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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6-1(第3节)

越来越尖锐。我们现在常常说“18亿亩耕地红线”,是指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应不低于18亿亩。但《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9年)中的规定是:2000年,耕地总面积保持在12933万公顷(19。40亿亩)以上,2010年,耕地总面积保持在12801万公顷(19。20亿亩)以上,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0856万公顷(16。28亿亩)以上,占现有耕地总面积的83。5%。造成这种被动局面,是因为各地政府地方利益保护主义作怪,“吃饭靠财政,发展靠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信条,违法批地、用地的局面难以克制,不得已而改为“18亿亩耕地红线”。

农地拓业的限制,不光是对于地方政府的限制,对于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也是一种强制性限制。即使是2010年以后,无论房地产业多么红火,地区经济发展有多么快速,土地的规划和保护耕地的政策是不会停止的。

3.建设用地专项限制

土地规划和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都不在于集体,而在于县级以上政府机构。以政府的审批权代替集体的处分权,并不是不尊严集体的所有权,而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事实证明,也只有政府作出的宏观调控决策,才是最可靠的决策。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征收集体的土地,也是合理合情的限制方法。

回顾当初立法过程,法律授予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可能只是一个占有权,不包括处分权。既然如此,政府代替集体来处分土地,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当然,社会主义国家仍然要坚持“集体服从国家”这一利益分配原则。修改行政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要等待修改宪法完成以后才能进行。

《土地法律小全书》中土地利用部分,基本上是关于建设用地的行政规定,这种规定的生效,只能是在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行。主要立法宗旨,是要让集体减权,让国家加权。

土地开发利用,包括农业用地的开发利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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