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利益共同体。社会主义集体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统一民主管理的、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集体所有。
3.优先保护城镇集体财产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指出了城镇集体财产亦被制度物权法确定为优先保护的地位。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是宪法规定的大政方针。
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的目的,不是为生产而生产、为提高生产力而提高生产力,而是要求在努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基础上不断地改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矛盾,消除人吃人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提高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福利社会主义的保障水平,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政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产业发展责任、公益与福利社会主义责任等均强于私营、个体和其他经济所有制。依照宪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授予城镇集体以优先设立权、发展权、拓展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各种物权请求权,是完全必要的和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二、一般分析
1.城镇集体及其制度化的作用
城镇集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形式的一种模式,是政策物权覆盖的一类公共所有制形式。建立城镇集体的目的,是为了组织社会的弱势群体走集体化合作化道路,开展社会主义大协作,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抑制私人资本的过度扩张,减少社会不公平合理的劳资现象,消灭资本家奴役与剥削制度,让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并创造公平合理、自由幸福的新生活。
2.制度信托所有权之财产共有制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制实为制度信托所有权名下的财产共有制,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准公有制”,比全民所有制之公有制成份弱小一些。
集体财产出托人是集体企业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股权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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