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制不一定能够解决企业公平问题。城镇集体内部,有的能够得、有的不能够得到股份;有的得股份太多、有的得股份太少;有的得分配太多、有的得分配太少;特别是对于早期几十年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老职工和退休职工很不公平,他们得不到股份和收益分配;特别是早期地方政府对于城镇集体的陆续投资与政策扶持被一笔抹消,国家投资的财产所有权和信托主权被虚无化。
股份制改制之前城镇集体资产评估普遍存在高价低估现象,国家与集体出资的资产流失现象很普遍很严重;企业管理层凭借权力获得大量“干股”不具备合法性,很多没有得以追究。
五、经济学家对股份制的批评
股份制是把双刃剑:有利的一面是鼓励职工投资,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瓶颈,促使集体企业正常运转;不利的一面弊端很多。由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刘国光主编的《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225页论及企业股的弊端时抨击:
……这种在企业中设置“本企业股”,由企业全体职工占有或由经理人员持股的做法,使得产权界定不是清晰而是更模糊了。这是因为,这样做会使企业财产有了两个主人,一个是大概念的“企业”,即由持股者形成的法人本身,另一个是小概念的“企业”,即公司持股之外的一部分人(经理人员或全体职工)。于是经理人员便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小“企业”的主人,又是大“企业”的代理人。这样,经理人员的行为就易于向小概念的“利益”倾斜,扩大自己一方对所谓“剩余收入”的索取,损害全体股东这个大概念的“企业”的利益。股份公司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公司法人拥有自己的股票的做法流弊很大,因而各国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日本商法明确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美国商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股时,可以保留部分股票暂不出售,但这部分股份,一无投票权,二不能分享利润,并不能形成所谓“本企业股”。
以上情形在国有企业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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