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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2-1(第2节)

于集体工作人员实施及时的考核与公布,对于集体财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管与公布,对于实时地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是法定的民主权利,主要由成文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与调整,辅之以习惯法(章程、村规民约)规范与调整。物权法第62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其中,成文法如宪法第17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5条、第27条~第29条等法律法规条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习惯法如企业章程、村规民约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就是说,每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每一级集体企业,都必须遵守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地如实地公布集体的财产收入与支出,老老实实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批评指正。否则,集体成员有权要求其责任人改正错误、赔礼道歉和追究责任,或者可以结合实际扣除责任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费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集体成员可以对责任人行使罢免权,涉嫌经济犯罪的将举报司法机关法办。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制、股份制和企业改制、分配制度有许多甚至于严重不公平合理的地方,有的集体干部的收入是集体职工、集体成员人均收入的几十倍甚至于几百倍,有的集体干部的家庭财产高达数十亿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社会影响特别坏,上级领导部门尤其是市县领导部门应当加以正确指导与引导,不能任凭集体干部独断专行、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上级领导部门与集体干部沆瀣一气,带头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主体与内容

(1)公布的主体。是是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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