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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2-1(第3节)

城镇集体企业,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公布的内容。是本集体的财产状况,包括集体所有财产总量的变化(如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转让、抵押、分配等),集体财产使用情况(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财产分配情况(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等涉及集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3)公布的要求。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是一种示范的公布办法。

(4)公布的目的。为了充分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故对于集体财产应当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民主管理,让集体财产在阳光下运行,以利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本条款,规定了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行政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各种集体组织,必须要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以利于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群众监督,防止集体财产损失浪费,防止贪污腐败和渎职侵权等现象的发生,保障集体经济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保障全体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外部和内部人员的干扰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全体成员,不是个别干部或者个别成员。

鉴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复杂化、经贸活动多元化和集体干部腐败无能化现象,广大集体成员要求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干部及时地如实地公布自己与家族的财产状况,讲清楚财产的来源是否合理合法,以便于得到广大群众的谅解。这一部分内容,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章程、村规民约实行,或者按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定是否合法合规。

总而言之,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干部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来源的,应当判定其为零物权,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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