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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3-1(第3节)

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集体成员有权依法追究责任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性质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主体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制度是常规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其责任主体。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主体是本集体的领导班子,其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集体领导班子中可以分门别类来认定:(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2)城镇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3)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应当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90%+10%。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占九成,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占一成。这是一种基本形态,有时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外的一面,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的监督人,是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个集体成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内,是一种相互监管的民主监督制度。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对于集体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而言,既是一种既定的本职责任,也是一种既定的本职义务。作好这项工作,可以不奖励。但没有做好这项工作,则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性质和情节须附加经济制裁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范围

凡是涉及集体财产收入支出等变量的状况,都可以列入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范围之内。汇总表与明细表同时公布。公布栏公布与民主大会公布同时适用。应当允许集体成员日常质询与会议质询,给予群众以充足的知情权、议事权和相当的决策权,并鼓励奖励群众上访、举报集体组织的不端行为和腐败现象。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主要内容,就是民主公布本集体财产的动态与静态状况。常规内容,包括集体财产保值增值或者总量平衡的变化,如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土地承包执行与变动情况,尤其是财产分配、征收拆迁补偿费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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