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形成日常有效的激励、约束、监督、处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集体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使得集体财产的日常保护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确轨道。
2.权利结构
物权法第62条规定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但城镇集体企业也可以参照实行。既然如此,现在主要谈谈农村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权利结构。
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点明了“集体财产”和“民主监督”、“民主公布”等字样,但一直没有点明集体劳动群众的制度信托所有权、集体企业专有与专控所有权、集体企业的优先发展权、优先的资源配置权、优先的排他与对世权、优先的追及权与物权请求权、优先的公益权与自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职工的民主管理监管权等一系列权利,尤其是对于集体的财产权属于法定的专控性质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和其他的信托民主监督权没有点明,这可能会使得人们对于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权利结构一知半解,甚至于产生误解。
有的人认为,集体企业承包了,承包头目爱怎么整就怎么整。结果最后将集体企业整残了、整垮了,集体成员向承包头目讨个公道、讨要承包费,却是白费心机与白费力气。有的人认为,集体干部、集体企业经理人贡献大,得高额奖金甚至于天价收入、得干股权股份、得高额期权奖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集体干部、集体企业经理人将集体企业整残了、整垮了,什么责任也不负责,或者拍拍屁股走人,一走了之,甚至于换个单位官照当,照样地吃香的喝辣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应当指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无论是否采取承包制、股份制,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全体集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或集体企业的干部,集体组织或集体企业的干部只不过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但是,由于承包制、股份制作挡箭牌,集体组织或集体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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