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私有财产应当包括固态的和变态的私有财产两个组成部分。
私人财产所有权又是一种自益主义、个人消费主义、产权积极主义的最普通的财产权。国家和集体的生产活动,主要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消费需要。私人拥有财产基本上是利己的或者是自益性的,较少利他的或者公益性的,满足个人消费需要是这种产权人不懈的追求。私人财产很少成为专属、专有(专门所有)、专控等优先、特种、特别所有权,不能如国家、集体的某些优先、特种、特别所有权那样固化或者固定,故很多财产品种是漂移不定的所有权,产权交易非常积极。由于私有财产权具有许多先天不足和后天性不乐的态势,大多数私有财产所有权自然而然地沦为普通所有权。因此,保护私有财产应当根据普通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的物权法机理来解构。
本条款明确规定的“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之类的所有权是主要的财产类型,现实中私人的财产有成千上万种之多,无法一一列举在内。其财产来源,主要有按劳分配所得、投资与出资所得、股权股份与期权所得、业余或者兼职收入所得、继承或者受赠与或者遗赠所得、意外收获所得、司法救济或者困难救济所得,以及依特定的身份权所得和国家二次分配所得等等。不同的财产来源、占有方式、支配效力、保值增值能力和物权地位、物权价值、物权化方针政策,就有不同的财产保护方式,需要区别对待。
二、一般分析
私人财产所有权,一般可以从狭义、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狭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可以应用一物一权主义和所有权相对论来分析。就是说,当私人财产为完全合法时,可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侵占、哄抢、破坏,正如西方人所说的“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一物一权主义所昭示的就是绝对独立即一物不容二权(假自物权与他物权冒充本自物权)和二主(假所有权主体与非所有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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