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本所有权主体)的绝对性、排他性。这种绝对性、排他性与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的物权规则是完全相同而同样地不容破坏的。
大陆法系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定义,也有“合法”、“依法”之类的限制词,而在具体条文中较少规定限制、剥夺所有权,所呈现的是静态、恒定的物权,肯定了正物权、有物权,而隐藏了负物权、零物权。所隐藏部分,则交给了宪法、基本法和行政法来另外处理。对于大多数私人财产所有权而言是不具备被限制、被剥夺的可能性,其结果表明,尽管所有权定义上有“合法”、“依法”之类的限制词,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依然合法存在。
广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绝对论与所有权限制论合二而一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这是因为,所有权绝对论与所有权限制论是对立统一的事物。所谓绝对,就是在“合法”、“依法”前提下的绝对排他性;所谓限制,有合法所得、依法所得、善意所得的限制,有公共利益、国防事业、慈善事业、公序民俗方面的限制,有征收、征用和纳税、交费方面的限制,有国家专属物权、集体专属物权的限制以及其他方面物权的限制,通过了应当限制的考试合格率,私人所有权就可以认定为绝对、排他、独立、自由的所有权。
广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是指动态、调整的物权。这里的动态,不包括所有权人自己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财产的“自动”动态,而是私人财产依法被征收、被征用、被剥夺的“他动”动态。这里的调整,是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绝对论的调整,是在肯定一物一权主义前提下有选择、有条件的调整。有些调整是有偿、赎买性质的对价调整,譬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国家必须依法给予被剥夺财产者以足额的经济补偿就是对价补偿。有些调整是无偿援助的调整,譬如国家征收私人企业或者私人的税收及其他费用,私人自愿的社区慈善或者国防的捐款捐物,是以消灭私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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