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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1-1(第2节)

制、规范与调整。一般而论,私人财产保护非常适合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但在土地使用权之类的不动产很有可能涉及到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我们不光是要利用微观物权法理学的眼光来看待私人财产的保护,更需要利用宏观物权法理学的眼光来看待私人财产的保护。

私人财产的保护是整个物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为它物权价值相对较小、社会地位较低或者犯错误较多而忽视它、藐视它、歧视它,而应当与其他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享有“一视同仁”的保护。

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过程中,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的矛盾加剧,变得非常尖锐与复杂。一方面,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之便大肆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公权私化、贪污受贿甚至于出卖国家经济主权损害国家与民族的根本利益,导致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民族财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之便大肆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暴力甚至于血腥征地和违法、暴力甚至于血腥拆迁,令整个社会不寒而栗!所有这些都是冰山一角,都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继续肆虐的,他们敢于挑战法律的尊严与底线,说明了私人财产的保护面临着十分复杂、十分严峻的考验!同时说明了私人财产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私人财产的保护,从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到分配的各个领域呈现出白热化的尖锐矛盾,投资关系、劳资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和市场关系、产权关系中很多矛盾难以解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被边缘化和相对贫困化,中产阶级被挤压,官僚主义等剥削势力重新抬头……。在这种恶劣的情势下,保护私人财产,应当是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

二、一般分析

来源合法,要求私人财产的取得与所有权的设立必须是善意取得的财产并善意设立的所有权,并且符合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取得和所有权设立的条件。其中,合法的对价有偿取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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