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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5-1(第3节)

广了人民币、外汇小额借贷业务,大大方便了中小企业融资和普通居民解决资金的需求。之所以出现这种繁荣昌盛的现象,一是得力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二是得力于单位、个人积极储蓄,使得中国的银行业和金融业能够在“08世界金融危机”中化险为夷并鹤立鸡群。各家银行配合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查获了一大批贪官污吏、落马富翁的大量非法存款,并且通过国际刑警联合办案,向境外和国外追缴了大量的脏款。

中国物权法第65条规定的私人增益所有权,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私人合法的继承或继受增益所有权等四大类型,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信托关系与独立财产关系的、单重与双重信托关系的、涉公财产与不涉公财产的、上市公司与一般企业的以及法定的与意定的、法定的与意定的相结合的等等各种私人增益所有权,规范与调整方法是有一定区别的。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物权化方针,与公有财产增益所有权的物权化方针有很大的差异,归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定的范围小一些、意定的或者法定的加意定的范围大一些。但一旦私人增益所有权越权或者行使不当,也可能触犯刑律,将受到刑法的追究,这一部分完全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第65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表明了法律对于这三大类私有财产增益所有权的严重关注程度。中心词“合法”,既有保护、又有限制私有财产的目的意义。

私人,是指对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主要指中国的公民,也包括在中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双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法人或者法人代表。

二、三大类增益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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