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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7-1(第4节)

以来,中国股市蒸发50万亿人民币以上,仅在2011年,中国股民人均亏损4。2万元,全年亏损或超过4000亿元。更加蹊跷的是,2011年中国经济增长幅度继续领跑全球主要经济体,而A股沪指跌幅却接近22%,在全球主要股市中跌幅名列前茅。全年被全世界唱衰、债台高筑的欧洲,其股市跌幅不过12%;同样负债累累、失业率居高不下,连老巢华尔街被占领的美国股市,2011年道琼斯指数居然上涨了5。53%,标普基本持平(主要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2012年1月18日14:42《2011年谁让股民人均亏损4。2万元?》)。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离股票市场法制化水平还有很大的距离,关键在于,金融投资领域的“信托物权错位”所至。

二、另类投资增益所有权

另类投资增益所有权,指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就是私人以合法不动产和动产用于办企业的产业投资而获得的增益所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问题在于,不是所有的私人、也不是所有的私人财产都是可以随意经商办企业的,即使是合法财产和合法收入、合法储蓄。如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法规禁止官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某些特许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公司法同业禁止的限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对国有企业控股的限制,以及其他各种限制性措施等。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只能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补充成分,不能搞投资自由化和收益自由化,更不能取代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

这一类型中的信托投资或者信托管理的比例少许多。所谓的信托投资或者信托管理,是指私人参股公司而自己不是股东的产业投资。其中,私人参股而自己不是股东的私营公司,是单重信托所有权结构形式;私人参股而自己不是股东的国有、集体的公司,是双重信托所有权结构形式,因为国有、集体的资产和产业本身是一种制度信托所有权结构。制度信托所有权是法定的,且财产委托人是全体公民(指国有部分)或者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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