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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7-1(第5节)

体集体成员(指集体部分);一般信托所有权是意定的,是后投资者对于前投资者的合同出托。两种性质有所区别。现在面临着的关键问题,在于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很不完善,一般信托所有权制度也刚刚起步,好在有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有部分的对照。

比较一下,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中的物权保护与限制方向是有一定区别的。

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增益所有权,对于私人开办企业的是法律高限制从严的,属于国家的特许经营范围,私设上市、基金、债券、期货公司往往违犯的是刑法,不止于违犯民法;上市、基金、债券、期货公司成立后,并且“信托投资”生效后,物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后投资者。诚然,从经济法、公司法角度上讲,企业先投资者是主、企业后投资者是从,因为企业先投资者有一定的优先管理权,不过后来沦为非控股者除外;但从物权法、信托法角度上讲,后股民投资者是主、股民先投资者是从,因为出托人的权利优于受托人的权利,后来一般股民沦为控股者更不在话下。

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对于私人开办企业的是法律限制比较松一些的(比兴办国有、集体企业严一些),属于国家的特许经营范围除外。由于多数私营企业是自己亲自参与管理的缘故,信托所有制的概率小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基本上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计划经济部分基本上安排在公共所有制企业,市场经济部分基本上安排在私营企业,私人合法的企业投资增益所有权的保护,是在一个法律框架范围内得到保护的。

一般投资领域中私营企业也可以参与竞争,有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公共所有制企业参股,但参加人数不多和控股受法律限制。投资机遇与方向是跟私人合法的金融投资有所不同,因为私人所购买的股票,可以自由地大量地购买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大量存在私权向公进取的现象,就是公私混合的物权限制与保护的范围广泛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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