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侵占形式较为普遍,因为财产所有权人与其他物权人经常打交道,侵权人实施侵权能够轻车熟路;以第二种侵占形式较为容易,有些私人财产不是所有权人亲自占有与管领的,如股民的股份与股权财产等,许多时候是由所有权人完全控制的,私人财产被信托财产权人侵占的机会是很容易的;以第三种侵占形式最为恶劣,因为物权局外人的侵占是赤裸裸的强权式侵占,有一点强盗打劫的味道。
防侵占是私人合法财产防火墙的初级形式,却是基本的防范措施。尽管“侵权人以非法占有、恶意占有为目的,将私人合法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的恶劣程度不及哄抢、破坏这两大类侵权形式,而在实际的物权生活中,这种侵权形式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不能小觑和掉以轻心的。
侵占私人合法权益者,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主体:
1、权力机关。此类侵权主体,一是过度的“私权公化”而损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如税务部门过高地收取私人的税款,某些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名目繁多的高额管理费等加重了私人的经济负担,实质上形成了不法侵害的事实。二是以假公济私的手法损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如某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名义上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际上是为了替房地产开发商造势,导致被征地、被拆迁人的财产利益深受其害,有的甚至发生了暴力拆迁、暴力征地事件,引发了群体事件甚至于自杀事件。全国六成以上上访事件,也是针对暴力拆迁、暴力征地事件和补偿费过低而引起。
2、集体权力机构及其他成员。集体组织有关负责人因违法侵占集体成员合法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职务侵占问题相当突出。
3、其他侵权主体。可能是单独的、也可能是混合的侵权主体,甚至于还有来自外资企业的侵权主体,甚至于一家人之中也不能排除会出现内部的侵权主体。
私有财产的来源非常广泛而非常复杂,而物权关系圈子却性质不同,物权关系越复杂的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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