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的防火墙。
所谓自我保护,是要提高私产保护的科学性、自觉性和有效性,不能听天由命,不能刻舟求剑,不能放任警惕性,努力防患于未然,将物权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不尽人意的地方,在法律保护方面也概莫能外。譬如,有的时候被害者也很有理,与法律的相关条款也对得上号,到后来结果官司不但没有打赢却败诉了,或者是过了诉讼时效,或者是法官有偏向,或者是取证困难不能圆满成功,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影响,结果事与愿违,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说,有权无处诉,有损失无法补偿。有的时候被害者官司打赢了,当然可以分小赢或大赢,这对于被害者而言是可以令人或多或少欣慰的事情。但是,真正赢得官司的个人,应当是被害者的法律保护所得与物权被损害损失可以相抵并有盈余才是对的。
当法律保护所得,即整个一套法律程序下来,到头来却入不敷出,维权的胜利果实折抵不了被损害物权和维权的损失时,确实令人难以置信而沮丧,也显示出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还有一种情形也很蹊跷,即有的受害者的官司全胜了,而侵权者经济上太窘迫,没有偿还、赔偿能力,维权者结果是一场欢喜一场空,感觉到终归是劳民伤财、得不偿失。类似问题很多,不一而足。这些事例也足以表明,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仍然不是全能冠军,因此上,私人财产的自我保护,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与法律保护紧密配合。确切地说,司法解决财产争端基本上是事后诸葛亮,而私人财产的自我保护是过程控制和反侵权预防的最有效措施。
私人财产的自我保护,按照私产保护三级防火墙装置,第一是防侵占,第二是防哄抢,第三是防破坏。当然,方法上,可以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所谓的私人财产防火墙,固名思义,就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看待与处理一切可保护的私有财产。尽管法律有强制性、威权性一面,然而,私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有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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