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私人财产范围,是从普通物权法或者普通财产权法中来认定的,根据立法专家的解释,主要是指私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不但包括私人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而且也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上述财产的继承权。就是说,私人财产范围就是指私人合法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范围和私人合法的财产增益所有权这几个范围。
立法专家和法理学家们之所以专门谈及私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谈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类的财产,也许是为了“抓重点,带全面”,也许还有其他的什么原因。
我们看到,类似于“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是全部适合的,对于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来说有些是适合的,有些是不适合的。比如:“买卖不破租赁”适合于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的合同权利,而用益物权人所管领的他人的财产被侵占、被哄抢、被破坏,只能联合所有权人来一起主张“返还原物”等权利;因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占有控制权利大小和时间、节点不同,他们主张“返还原物”等权利的权利大小和时间、节点也不同,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改为以现金或者权利提前清偿了债务,主张“返还原物”的一般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即所有权人。
总之,关于私人财产被侵占、被哄抢、被破坏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所有权人是通用性的,对于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是不完全适合的。
2.合法性的判定
关于合法性的判定,是必要和首要的程序之一,也是一切案件的重点工作之一。这种判定及其程序与重点,不光是针对私有财产而言的,其实对于任何财产和任何当事人都是要这么做的,只不过是私人财产更加突出些罢了。
所谓“合法”,这里主要是指私有财产来源合法、储蓄合法、保管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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