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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5-1(第5节)

中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已经出现许多“准私人”出资者,如城市、乡村集体企业的私人承包者,国有企业自办集体企业的私人承包者,以及戴“集体企业”高帽子的私人出资者,他们有的在企业不景气的时候私人向集体企业出资。几年以后,在“公退私进”的鼓角声中,许多集体企业承包者花低价购买了集体企业成为“名正言顺”的私营企业,一些原来戴“集体企业”高帽子的私人出资者也如法炮制。自此以后,全国各地的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至目前为止,全国的私营企业数量已经超过了国家、集体企业的数量,有的人称之为“后起之秀”。

这里的出资人主体“私人”,是一个泛概念,作为出资人,私人包括中国的公民、私营企业主,也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外国的法人也被称之为“私人”值得一提。

按照西方的大陆法系之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法系传统,以及英美法系的传统,公司法人一般被看作私营企业的代表法人,西方国家不存在集体企业的概念。当然,西方国家也有国有(国营)企业,国有(国营)企业中也有公司法人,但毕竟他们不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所以,一并被私人企业对待。中国的国有、集体企业与外国的私人或者法人合作出资,可以看作是公私合营型出资企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本、技术、人才、市场优势和大陆优惠政策优势,迅速占领了中国的企业阵地,有的人称之为“最显赫的后起之秀”。

私人出资人主体,是私有财产来源最广泛最复杂和式样最多的一类主体,法律特别关注这一类出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实物和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与权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任何一种官本位、权本位、钱本位社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掌握一定权力资源和人脉资源的官员,利用自己的公权力谋取私利,主要表现是公权私化、公权异化、贪污受贿、结党营私、以权谋私或者公款私存、公款私用甚至于执法犯法,利用投资来转移脏款并销脏、转移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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