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5-1(第4节)

集体作为出资人,其主体形态,有历史的变更。农村方面,在1984年消灭人民公社以前,集体企业出资主体,有以人民公社为主体出资的,有以镇、区为主体出资的,甚至还有以市政府、县政府为主体出资的;消灭人民公社以后,集体企业出资主体,基本上以行政村或者经济合作社为单位作为出资人主体。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的相对扶持,主要是以便利的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来进行扶持,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再向集体单位免费注资援助。

城市方面,国家对于城市集体企业的扶持,从上世纪50年代起的公私合营、国家实施全面的产权赎买政策,实际上由地方政府出资扶持了城市集体企业,甚至于连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社会福利也由地方政府承担包揽了下来,这个时候的城市集体企业与地方国营企业实质上差不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于集体企业经济承包制的推行,国家不再向城市集体企业续出资、续投资,也逐步地不再由地方政府给予他们的职工包发工资了,扶持性项目基本上裁减了。目前,城市集体企业,大部分改制为私营企业,剩下的是股份制形式或者有限公司的另类“集体企业”,国家的扶持方法以减免税为主要特征。

第三,后起之秀的出资人主体:私人

私人出资人,是一种相对独立而涉及制度信托所有权较少、普通信托所有权较多的所有权主体。私人也可以依法成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个别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成立特许经营企业和上市公司企业。

在所有的出资人主体对象群中,私人出资人是涉及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概率最低的一类出资人主体。因为私人融资困难、势力弱小等缘故,私人出资人往往面临着资金短缺甚至断裂的窘境,故债务危机是容易发生的。由此可见,私人出资人容易产生法锁所有权、担保法锁所有权,其各种法锁所有权所出现的概率会远远超过发生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概率。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