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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7-1(第2节)

所有权,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话说得很简单,但我们得认真琢磨体会。确切地说,任何企业和出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既要承担企业的责任,又要承担社会的责任。

各种出资人主体所担负的责任,实为制度信托责任和一般信托责任。信誉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每个企业的生命,也是每个出资人所有权的生命。如果出资人个个无诚信、无社会信托责任和企业信托责任,那么这种企业的垮台是迟早的事情了。

所谓制度信托责任,是由国家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决定的并且是不能随意篡改的双重性信托责任,并且是机制性、日常性、长期性甚至于永久性的信托责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制度化、法制化的信托责任。无论法律法规、政策文书和企业章程上是否冠名为“制度信托责任”,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信托责任即制度信托责任。如果没有这种制度信托责任,企业无论做得多么大、多么强,迟早是会被法律制裁或者被社会淘汰的。

所谓一般信托责任,一般是企业经济活动为达到某一目的而形成的微观世界的信托责任。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委托加工、委托运输、委托保管、委托储存、委托买卖等受委托业务,不一定要由国家的所有制制度来决定,也不一定是永久性的信托责任,甚至于可以临时性、短暂性的信托责任,也不一定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那样的采取上下级双重性的信托体制,是相对自由灵活的信托责任。没有这种信托责任,企业的生产经营就会一团糟,遭受经济损失甚至于企业的破产是很有可能的。

诚然,制度信托责任是铁定的、宏观的信托责任,一般信托责任是相对灵活的、微观的信托责任,故制度信托责任大于一般信托责任。制度信托责任不光是要规范与调整在一般流通领域中的出资人权益与责任,而且要规范与调整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中的出资人权益与责任,这是与一般信托责任的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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