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和理论文章中,只提“责任”,不提“制度信托责任”和“一般信托责任”,有可能使人产生误解。其实,运用宏观物权法理学的思维工具来作简单的分析,这种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国家、集体、私人三大类出资所有权人主体,是基本类型的出资人主体。在中国这个大物权竞技场上,各种出资人纷纷登场,相互渗透,相互利用,混合型出资人主体遂成其主流。其中,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制,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多数采用了公司制、合伙制或独资企业制的出资形式,特殊情形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人个人也可以成立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
二、独资公司或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所有权
独资公司或独资企业的出资所有权,是产权相当清晰的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其出资人权益与职责,是其自己独自全额出资、独自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其中,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是替***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该公司法人的信托所有权是基于国家的信托所有权,公司法人代表与职业经理人是国家出资人所有权的主要信托责任人。公司法人代表与职业经理人是受托责任人,而政府出资人是政策性委托人。所谓国家出资人权益,是由国家机关的信托责任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托责任来组成的,是双重性的制度信托责任。
所谓独资公司,又称一人公司,即由一名出资人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或者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因各种原因残余一个股东而蜕变成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是产权相对清晰的国有国营企业法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享有的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其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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