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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8-1(第4节)

通信托所有权关系。如个体户委托他人将自己的产品出卖掉,双方之间利润分成,这就产生了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了。

2.消极受益制与积极受益制

企业法人所有权存在消极受益制与积极受益制两种类型,主要源于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而成就。

(1)消极受益制

消极受益制,即不完全、不主动的受益制。是指国有、集体企业受制于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和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的影响,不能完全支配、管领和统治自己企业的财产,除了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以外,还有向出资人负责分红或者上交税利的义务,以及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责任自负的义务。

受国家、集体出资人所有权的限制,不能无原则地将企业法人所有权当作完全独立自主的所有权,不能将企业的财产当成企业自己的甚至个人的财产,不能随意将企业的财产卖光分光,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和其他民主监管程序来解决物权关系和劳资关系。

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国有企业,一些产品所有权是国家专属所有权,光生产不销售,仅满足国防需要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导致了企业法人所有权成为一种虚权。这是一种完全的消极受益制。一些国有企业由于形势的变化,不得不限量生产,受益范围缩小甚至于消除,如一些军工企业、稀土企业的限量生产或者下马。这是一种加大的消极受益制。

公共所有制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消极受益制,基本是从内部的物权关系来说的,对外部的物权关系来说应当是积极受益制。毕竟企业对出资人负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责任自负的责任与义务,毕竟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有相当的财力物力和市场占有率,毕竟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要有所保障,毕竟扩大再生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是一篇大文章。这种受益制是有限度的、适可而止的积极受益制。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不能价格太高、利润太厚,因为公共所有制企业负有为人民服务、改善人民生活的社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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