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不能如私营企业那么最大限度的追逐利润,更不能如资本家企业那样唯利是图。
公共所有制企业的消极受益制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制度信托所有制规范与调整的,这种内部的物权关系着重点在利润分配关系、出资人的扶持力度上。如中央国有企业在国家财政扶持下能够做大做强,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规范与调整;地方国有企业不断萎缩,很多关闭破产或者转制、改制,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扶持不力所至。国有企业的消极受益制的对面,就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出资人的积极受益制,在制度信托所有制之外应当加入普通信托所有制的元素,以利于两种受益制都恰到好处,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双赢新局面。
(2)积极受益制
积极受益制,即完全、主动的受益制。指私人企业未受制于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的影响,能完全支配、管领和统治自己企业的财产,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做到高度统一甚至于完全的统一,并且企业物权关系简便,生产经营灵活,产品分配自主,企业运转自如,所有这些客观条件能够达到完全、主动的受益的效果。
私营企业极少有专属的固化的产品所有权,绝大部分所有权是积极所有权,连企业的产权也是积极所有权,能够交易受益的尽量交易受益。这是其一。其二,私营企业资金来源单一,完全依靠自己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来谋求生存发展,客观情势要求他们利用一切机会来发展生产,扩大经营业绩,争取更大的收益。所谓私营企业法人所有权,就是以受益为目的、为中心的一类积极所有权。
私营企业法人所有权中有的可能存在普通信托所有权的成分。普通信托所有权不会影响到积极受益制的运行,反而会促进积极受益制的不断完善与推进。一些积极受益制不能进行下去,可能是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关系没有处理好,可能是产品或者产权关系分配不公,可能是经营业绩不尽人意,可能还有其他原因所至。
私人所有制企业的积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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