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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9-1(第2节)

于普通信托所有权,所有制制度决定所有权制度。

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1》中列举了“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一词的基本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并未完全表达清楚。故本词条再作阐述。

所谓企业,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如工厂、矿山、铁路、金融、公司等经济组织。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解释,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商事权利能力和民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企业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简单地说,企业法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在中国,企业法人就是依法成立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企业法人所有权,依照企业出资人存续的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和非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前者可称之为“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后者可称之为“独立自主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相对于出资人所有权是同位素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人所有权属于一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的企业经济组织和物权主体。

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接受出资人委托,并有限度地行使其总资产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这种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总体上是属于二级形式即受出资所有权人限制的企业法人所有权,

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三大类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两大类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之一,是最为重要的一类所有权主体。全部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原本存在制度信托所有权性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增加普通信托所有权的成分,是双重信托所有权的企业法人。

固名思义,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受制于国家出资人权益的、承担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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