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企业法人所有权,表面上是单一型的然而是复合型的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所出的总资产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从财政部门划拨出资的,从这一层意义上讲,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形成了委托与受托的财产关系;但是,政府是为国有企业和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利益的一方是全国或者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会。从另外一层意义上讲,****会是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的委托人,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的受托人。
通过以上分析,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第一层委托人是人民政府,而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第二层委托人是****会。本来,****会是管领和支配国有企业总资产的最高权力机构,只是分工协作的原因,才将行政职权下放给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因而成为****会的受托人。我们应当将这种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看作是“二级形式的企业法人所有权”。
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论上国有企业法人是直接替人民负责,而运作上实际是在替人民政府负责,因为“人民”、“公民”、“全民”是抽象的概念,而人民政府才是实体的概念;理论上是“替人民政府负责等于向人民负责,等于向****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三者之间也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内部矛盾。人大、政府如何集权、放权,要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现实环境条件作出最恰当的选择。总体上,国家法人对于国有企业法人从宽处理、从长计议、统筹兼顾,是国民经济大战略大思维和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国家出资人所有权与国家委托人所有权、国家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权益三种称谓。无论如何,国家出资人所有权是第一顺位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是第二顺位所有权。
二、一般意义
厘清国有信托型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财产关系,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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