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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2-1

团体法人财产信托支配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团体法人财产信托支配权,一般指社会团体法人财产信托支配权,系指依法成立的相关团体对其合法财产信托管领、信托支配的权利,或者信托占有、信托使用的权利,或者信托占有、信托处分的权利,或者信托收益、信托处分的权利,但以提供对应的服务、不以谋取私利为准。所有的权利,都是严格限制的信托财产权。

团体法人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社会效益中心论,不得跟企业法人那样随意搞生产经营,不得将公共财产当作单位、个人的财产,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团体规章来恰当地支配和分配、处分所占用的财产。其中,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和社会公益团体法人相当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信托占用权;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相当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信托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人民团体法人和学术研究团体法人按照其隶属关系享有财产信托占用权或者信托支配权;宗教团体法人享有特定的财产信托占用权或者信托支配权;专业团体法人分为自负盈亏型自主财产支配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信托占用权或者信托支配权。

团体法人财产信托支配权,如果上升到财产所有权高度来解释,顶多也只能算作团体法人信托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团体法人信托财产支配权或者团体法人信托财产管领权,主要集中于团体法人信托财产收支平衡权和一小部分的信托财产占用权。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或者信托支配权。

2.团体法人与其他法人的关系

团体法人与其他法人的关系,既有同一性关系的,也有非同一性关系的。团体法人依附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实为同一性关系,否则为非同一性关系。无论如何,团体法人的财产权肯定与与其他法人的财产权肯定是有一定区别的。团体法人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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