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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2-1(第2节)

和社会效益中心论,任何团体法人都不能违背这一宗旨和根本原则。

物权法第68条规定的法人所有权,包括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权两个方面。虽然同称之为法人所有权,但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是有一定差别的。

企业法人所有权中包含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的成分。国有企业法人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的,集体企业法人是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平分秋色的,私营企业是以社会效益为辅、经济效益为主的,物权化方针、经济发展方针和社会责任是相同的,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结构、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观是不相同的。

国家机关法人是国有企业法人和国家事业单位法人、国家社会团体法人的总法人,履行的是国家法人的全权代表职责。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法人分为全额拨款型、参照公务员型、部分自给型、自负盈亏型四个类别,享有国有资产占用权、管领权、支配权、控制权等制度信托财产权。

企业法人所有权,指出资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企业后,即构成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个人不能直接对其投入的资产进行支配,但独立自主型企业出资人除外。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所有权,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法人所有权。其中机关法人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对其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要受到法律和***有关规定的限制。

所谓社团法人信托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针对社团法人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权益上的限制。社团法人及其信托财产权的合法性,首先是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社会团体需要在对口组织的县市组织中登记,或者在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中登记。根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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