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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2-1(第4节)

以及宗教团体法人等等。其中,机关法人的主要物权模式是对于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个别机关法人(如司法机关法人)有收益权,个别机关法人(如财政机关法人)有处分权,均为制度信托式物权。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物权模式是对于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如参公和全额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有的事业单位是对于国家财产的限制性但专控的信托所有权(如半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有的事业单位是对于国家财产的少限制性并专控的信托所有权(如自负盈亏式事业单位法人),均为制度信托式物权。集体的事业单位法人,大概也可以划分为全额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半拨款式事业单位法人和自负盈亏式事业单位法人,均为制度信托式物权。社会团体法人如下所示。宗教团体法人财产来源与支配方式比较复杂,物权法权威解读版本和通说中基本上避而不谈。

二、一般分类

所谓团体法人,从所有制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公有制团体法人。

1、政府公有制团体法人。如机关团体法人、事业单位团体法人。主要指机关团体中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学术组织及其他组织。财产来源于会费、团费、学术组织费和政府的拨款,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是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2、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如集体事业单位法人,包括集体组织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文化室等财产。要分清公益的、半公益的和有限度的自益性财产支配权。集体公有制团体法人大多数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是有限度的财产占用权和信托支配权。

第二类:社会团体法人。

1、人民团体法人。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分布于各个区域各个基层单位,以及大中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数众多而不断增加。财产来源于会费、团费和政府、企业的拨款。人民团体法人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行使物权,只能行使有限度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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