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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5-1(第3节)

身份权或会员权,或者是权利重于义务的大物权、主物权。由于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牵连到的物权关系以及日常琐碎的事情很多,故需要由正物权来充分发挥正能量。

业主建筑物共管权,全称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是基于业主建筑物共有权和部分专有保护权而成就的业主民主化管理权。包括物业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其监管模式与议事日程议决权,共有财产的共同管理或者组织管理权、个人管理权与安全管理权,环境保护与环境改善的管理权,以及其他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管理的权利。这些共管权可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适用于物业管理法、合同法等民主自治性的法律规定。

本物权法第6章共14个条款基本上集中于业主建筑物共管权,包括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管理程序、管理要点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业主建筑物共管权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很大份量,同时说明了业主建筑物共管权的重要性。

业主建筑物共管权是保护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共有权以及行使环境利用权、保护权的一项制度化保障,对于保障物业小区及其相邻关系的和谐、太平、安宁、安全、恬静、环保、卫生、有序和树立业主的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履行义务、相敬如宾的优良传统作风具体切实可行的现实意义和日常性的指导意义。

2.反物权:业主建筑物被共管权

反物权,是在正物权基础上派生的被共管权,或者是业主的义务重于业主的权利的小物权、从物权。由于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牵连到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以及日常琐碎的事情很多,并且被“齐抓共管”的部门与单位很多,故需要由反物权来配合正物权以充分发挥正能量。如公民守则、约法三章之类的物权和共管权,首先是约束共管权人自己的,只有自己发挥带头作用,才能提高共管权的工作效率和法律效力。

业主建筑物被共管权,是一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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