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系统的网络状的共管权。客观上,业主是共管权人,同时又是被其他业主监督、管理的义务人。并且,由于物业小区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人事关系复杂多样的缘故,于是形成了内部的和外部的共管系统,被外部人共管便形成了更大范围的被共管权体系与架式。
以上“业主建筑物共管权”的叙述是从狭义上来讲的。如果从广义上讲,叫做“齐抓共管”。或者叫做“被共管”。除了业主大会的决策管理、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以外,还有公安部门的治安与户籍管理、居委会的文明建设以及计划生育与防火安全管理、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规划管理、国家防空部门的三防管理、房屋部门的房屋利用管理、城管部门的联合管理、卫生防疫部门的清洁卫生管理、道路部门的公路管理、园林部门的绿化管理,还有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网络等许多单位的业务管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业主建筑物共管权完全是个相对弱势的共管权,只能是解决内部的一般性人事纠纷与财产纠纷的问题。要增强其气势,发挥更大的作用,要解决诸如火警、盗警、凶案、计划生育超生、违章建筑等突发性大事件,还得依靠权力机关来加以处理。就是说,业主建筑物共管权不应当是封闭式的权力范围,而应当是开放式的权力范围。因为自治管理与法治管理、政治管理等各有千秋,需要优势互补,采取自力更生和争取外援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就可以形成合力,让小事和大事都能够及时处理并处理得当,借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3.总结
总之,业主建筑物共管权是正物权,主要物权目标是赋予每个业主应有的物业环境、物业的管辖权与管理决策权,使得物业小区安全、文明、和谐、共济的友善社区,维护大家与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内部与外部的矛盾纠纷;业主建筑物被共管权是反物权,是有关管理部门和业务单位对于业主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或者对于业主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依据他们的职权范围可以取缔业主的不当得利,甚至于可以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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