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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6-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6-1

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限制

一、基本概念

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限制,全称是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行使与限制。在各种私有财产限制关系中,其是涉及客观条件和法律条件限制最多并最庞杂的一类限制对象。

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行使与限制,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部分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土地使用权部分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大前提下,建设用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权分离的。

从根本上来说,此类限制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所有权制度的决定只能在不与所有制制度发生冲突的情势下进行。法理学家们喜欢从所有权制度和技术性物权方面入手来简单地说明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限制可能有很多原因,通常的原因是喜欢简单的即微观的物权法理学,对于复杂的即宏观的物权法理学涉世不深。本文限于篇幅,也主要是按照本法本条款的简要规定精神简单地叙述一下。

物权法第71条简要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基于普通物权法之业主内部物权关系上一般性的权利与限制,或者说是微观上的普适性权利与限制。

从宏观上说,法律不仅仅是对于业主专有权的限制,而且还要对于业主共有权的限制;不仅仅需要一般性限制,而且需要特殊性限制;不仅仅基于普通物权法的限制,而且涉及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的限制;不仅仅是事关技术性物权法的限制,而且事关政策性物权法的限制;不仅仅是事关成文物权法的限制,而且事关习惯物权法或者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限制;不仅仅是事关业主建筑物所有权的限制,而且事关业主建筑物利用权、作用权和相邻关系保护权的限制;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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