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某个人某类人限制,而且是对于全体业主和全体住户统一进行限制。
业主所有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中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最复杂的一类私有财产所有权,同时是限制性条件最多且最全面的一类所有权。
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限制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指其权利限制立体化、多样化、多元化和常态化。如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限制、居住权与生产经营权的限制、众多相邻关系条件的限制、地役权的限制、不动产抵押或者转让之房地一致原则的限制、土地规划与违章建筑的限制、众多公权机关和众多业主的日常限制等等。
这种权利限制,符合对立统一规律和物权价值规律的限制。对于业主所有权,需要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边保护、边限制。限制主体上,除了各业主共同管理、共同限制以外,公安部门的治安与户籍、暂住管理限制、居委会的文明建设以及计划生育与防火安全管理限制、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规划管理限制、国家防空部门的三防管理限制、房屋部门的房屋利用或者违章建筑管理限制、城管部门的联合执法管理限制、卫生防疫部门的清洁卫生管理限制、道路部门的公路管理限制、园林部门的绿化管理限制,还有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网络等许多单位的业务管理限制。依据物权“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原则”,业主所有权所享有与搭载的权利是最多并最优先的,故业主所有权应尽的义务和连带义务也是最多并最优惠的。
同为所有权,设立、变更、行使、保护、转移、消灭以及规范与调整的每一个过程,动产所有权是最自由、最少受法律和客观条件限制的,而不动产所有权是最不自由、最多受法律和客观条件限制的。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冰火两重天这种情势,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或者私有制国家同样是永远存在的。
业主所有权,是建立在建筑物专有权之上并延伸建筑物共有权,这两种所有权本身的界限不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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