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地面权、地下权、地上权也很难分清共有权与专有权;业主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己的,而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业主自始至终要受到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法系的限制,且根本上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限制。
本条款规定了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限制和限制条件,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四项权能。如果再作进一步分析,这种专有所有权不是孤立的所有权,而是可以拓展的特殊型不动产所有权。第二,业主行使建筑物的所有权时,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外,还要遵守物业管理章程等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鉴于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是拓展型所有权的特殊情况,业主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进行必要条件的限制。
二、一般分析
业主所有权,亦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依法依规对建筑物内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套权利,在此基础上,业主可以对于建筑物外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管的权利,对于物业小区内的绿化地、空闲地和防空洞等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权利。广义的业主所有权是不局限于业主专有权的多维度权利,而狭义的业主所有权仅仅是业主核心的权利。总之,业主所有权是业主的独立性与共同性、一般性与特殊性相联结的权利。本条款将业主的专有权单列出来,是为了突出业主独立自主、权能完整的权利,而在实际情形下,业主所行使的是多维度的复合型权利。
关于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行使,就是在行使中限制、在限制中行使,行使与限制是形影不离的。物权法第70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这里讲的建筑物专有权的主体与客体,但没有讲所有权的权能。住宅建筑物专有权、经营性用房建筑物专有权,是概括性地规定业主建筑物专有权的基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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