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也可以将“业主建筑物区分信托所有权”简称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可以将“业主建筑物区分信托专有权”简称为“业主建筑物区分专有权”;也可以将“业主建筑物区分信托共有权”简称为“业主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也可以将“业主建设用地信托所有权”软化简称为“业主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将“业主共同管理权”解释为“业主自主的和国家信托责任的共同管理权”。简写或者通写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阅读与记忆而已。
说明:
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业主所有权与私人业主的业主所有权是物权质量不同的业主所有权,前者是信托式所有权,后者是自主式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产业是归属于全民所有的,不是归属于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等,全部财产权的行使是替全体人民行使。
关于“业主制度信托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概念,只不过是笼统的概念。其实,国家机关团体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业主所有权,一般只限于信托占用权和共同管理权。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业主所有权,应当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因为是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要受到法律一定的限制。如果这种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业主不能擅自出让,需要经过地方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主持的公开挂牌、招标或者公开拍卖进行。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应当一同出让。另一种是因公开挂牌、招标或者公开拍卖程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业主可以依法出让土地,但需经过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通过。所得收入,除了该业主必要的开支以外,其他全部收入应当上交国库。
2.现行的教科书、通说和权威解读文本中回避了全民所有制这一类特殊业主的(信托)所有权,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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