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除了普通物权法的保护与限制以外,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也不同程度地对此进行保护与限制。
业主所有权,指业主依法依规对建筑物内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套权利,在此基础上,业主可以对于建筑物外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管的权利,对于物业小区内的绿化地、空闲地和防空洞等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权利。
广义的业主所有权是不局限于业主专有权的多维度权利,而狭义的业主所有权仅仅是业主核心的权利。总之,业主所有权是业主的独立性与共同性、一般性与特殊性相联结的权利。
本条款特将业主的专有权单列出来,是为了突出业主独立自主、权能完整的权利,而在实际情形下,业主所行使的是多维度的复合型权利。
二、一般分析
(一)业主所有权的独立性与共同性
业主所有权的独立性,类似于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独立性。基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主导,可以独立地体现出其绝对性、持久性、排他性。所有权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可以自由地管领、支配、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的财产,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侵占、哄抢、破坏。这是一种独立自主、权能完整的权利,业主的排他性效力、优先权效力、对世效力、溯及力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从这里都可以完全显现出来。
业主所有权的共同性,是指业主专有权派生出了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包括派生出局部的和全体的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是整体建筑物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共有部分形成一体性、不可分离性、建筑与土地集约性的特征,以及便利共享、公事共管的成员权利。譬如,没有电梯、楼梯、走廊,业主不能自由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业主居家专有权的实现,必须经过通行设施共有权的行使才能获得。没有供水、供电管线等公共配套设施,业主不能正常利用自己的居室、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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