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业主生活专有权的实现,必须经过生活设施共有权的行使才能获得。
业主所有权的独立性与共同性,看似对立实则是统一的,相当于条件映射原理发挥的作用。业主所有权的独立性构成权利的中心,成扇形散布权利的纽带,全力映射到土地使用权及作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及利用权、配套设施使用权利用权等共用权、共管权、共决权上来。业主所有权的独立性所发挥的效能是促使业主的产权清晰化,业主所有权的共同性所发挥的效能是促使业主的效益集约化,两者之间配合默契,相得益彰。这也是工业化、城市化建筑群体的一大景观,也是现代化建设的主流。现代化城市建筑,就是以高层多层和联体建设为基调,业主所有权的“独立性+共同性”就是最基本的物权模式。
(二)业主所有权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业主所有权的一般性,有着他的外在表现与内在规律。透过此项条款,我们的第一印象,就是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的权能而且是一模一样的,所谓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就是所有权的通用公式。从所有权权能公式上,我们几乎看不出有什么破绽。由此及彼,我们容易找出其所有权的一般性的规律,如物权化的法律效力、独立自主的效力、物权保护与限制的效力等等,所有这些均可以视之为业主所有权的一般性。
业主所有权的特殊性,界定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是来源于多方面的潜能和多维度的权利配置。
第一,土地和建筑物的耐久性。土地是建筑物的依托物,土地的耐久性是任何物也不能比拟的,只要不受自然的或者人为的破坏,土地的使用期一般可高达40亿年以上。对于业主而言,土地的使用权、利用权至关重要,比任何一种标的物都显得极其特殊。业主的建筑物,按照现代的建筑标准衡量,一般可以使用一百年以上、一千年以下。这就意味着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传宗接代地行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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