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3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0-1(第2节)

筑物专有权本身具有绝对性的一面,业主建筑物共有权本身具有相对性的一面。问题在于,业主专有权是个核心的权利,有众星捧月之势。一般而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动态平衡,是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动态平衡绝对性来展开物权运动的。如果说这种绝对性改观为相对性,物权化方针政策肯定是要及时转变了。诚然,物权运动或者变动由相对性变更为绝对性的机会也是有的,不能一概而论就是了。

物权法第72条放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动态平衡绝对性的信息,一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即业主无论是否放弃权利(业主共管权等权利),都得履行相邻关系共有的义务。二是“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即业主无论是否愿意,都得按照“从物权(共有权、共管权)随主物权(专有权)一并转让”。

当业主的建筑物专有权一定时,派生出业主建筑物共有权、共管权以及成员权、会员权等权利;当业主行使共有权利或者不行使共有权利、放弃权利时,业主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当新的业主取代旧业主时,无论其建筑物价值是否升降,无论业主怎么变换,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对等的和不可移易的。所谓其动态平衡,是以业主的专有权为核心作用的动态平衡,与其他权利的行使没有必然的联系。从正相关方面认识,他关乎绝对动态平衡和相对动态平衡两种平衡状态。

业主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是“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是一种相对性的概念。业主履行义务的绝对性是“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是一种绝对性的概念。申言之,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动态平衡基于法定的义务胜于意定的义务,胜于权利的刚性要求。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其共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