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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0-1(第3节)

权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的,也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某些方面是刚性的即绝对的,某些方面是柔性的即相对的,而且动态的物权观与静态的物权观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张冠李戴。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起源于其所有权、专有权的绝对性。当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一定时,业主一物一权主义法则是绝对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绝对的对世性、绝对的溯及性、绝对的优先权、绝对的物权请求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其专有权与共有权、共管权、成员权或者会员权的一整套权利,这也是绝对可以成立的权利。与此同时,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存续多久,业主相应的义务也就存续多久,并不以业主共有权等权利的是否放弃为先决条件,这也是绝对的。

总之,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是其所有权、专有权的绝对性与共有权、共管权、成员权或者会员权的绝对性以及履行义务的绝对性三者相结合的绝对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动态平衡的整个串联过程。无论业主是否接受行使共有权,无论其建筑物是否易主,无论怎样易主和多少次易主,业主权利义务“三结合”的绝对性是不允许变更的。

二、一般分析

所谓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指业主对自己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面积、空间及其配套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专业权利。也就是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彼此、产权清晰而可独享,并且可以与其他建筑物部分的功能、权能区分开来的不动产权利。它是物权法区分业主建筑物所有权的首要步骤,也是明确业主首要权利切实步骤。业主的专有权是不依赖于他方建筑物业主而独立存在、独立自主的权利,与不相关的业主是相互排斥的;业主只有在分清各自的专有权利与义务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分清各自共有的权利与义务。业主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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