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1-1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起源于业主所有权的限制性。业主行使其建筑物所有权受到某种意义上的限制时,业主的专有权和共有权等权利同时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包括禁止性规约的零物权限制和履行义务上的限制,以及客观条件上限制等等。其权利限制是动态的,权利与义务大体上的平衡同样是动态的。业主适当地放弃共有权、进而自觉自愿地履行日常性的义务,或者少享有权利、多履行义务,均表现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
理论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全是限制性权利,存在大量专门的、共有的义务,存在一定的减物权、负物权、变物权的可能性。这就为造就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提供了相应的条件。
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指的是一般情势下是这样的。业主的某些共有权,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的。比如说,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改造成露天停车场,理论上或者原则上是对于每个业主都有份额的,而无车的业主或者后来的业主,到头来就没有份额了。对于此类事件的发生,只能认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相对性,而不能认定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绝对性。法律不能硬性规定是应当按份共有或者不应当按份共有,应当尊重业主的自治权和民主共决权。就是说,有一些共有权、共管权目前不宜统一适用于成文法,或者需要借助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来进行调整,从而达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态平衡的目的。
一般而论,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权利在先、义务在后,权利在即义务存在,权利不存在义务就不存在。但是,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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