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3-1
业主所有权的零物权式限制
一、基本概念
业主所有权的零物权式限制,指法律和公序民约对于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和共有权及其相关权利的限制,除了业主财产权及其行为的限制以外,还由相邻关系的规则引发了对于业主的行为甚至于人身权义务上的限制。
此项规定,主要由所有权关系法、业主相邻关系法规范与调整,适当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限制,业主一般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由怠于履行义务。
零物权式限制,是将复杂的物权关系、物权纠纷简单化处理的限制方法,对于所有的零物权或反物权一律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来处置,不必死记硬背林林总总眼花缭乱的法律条文,以期收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业主所有权是套装的大权利包,权利多义务随着增多,且义务项目多于权利项目,各种限制法和限制手段一齐上阵,对于业主所有权形成了限制的包围圈,排列起来有一大串,只好采取化繁为简的办法来理解记忆。
其一般的规律性表现在:在业主产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时,重心在于对业主财产权及其行为的限制;平时是基于相邻关系规则对于业主的行为甚至于人身权的限制,并有对业主财产权及其行为的限制,这是工作重心游移所决定的。普通物权法对于相邻关系、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比较全面,从不同角度对于业主所有权的限制的补充规定对待。
业主所有权,全称是业主建筑物所有权,是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共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合一”的核心财产权。经营性用房具有经营权或收益出租权、使用出租权,各种共有财产可能发生共有财产的收益权与利用权、作用权;连带的财产权利有地役权、通行权、停车权、管线安装与利用权、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利用权等权利,连带的人身权有成员权、会员权、共管权、户籍或居住权、环境保护权、人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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