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全权等权利。每一种权利均有保护与限制性条件,实现其规范与调整的动态平衡是必不可少的要件。
业主所有权的有物权与无物权、真物权与假物权、新物权与旧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以及动态物权与静态物权、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自益物权与他益物权或公益物权、共益物权等等类型的物权,以及由业主建筑物所有权延伸的人身权,都是非常繁杂的,关键在于要从中找出其物权运动的规律性,找出零物权和反物权来对证入药,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对于业主建筑物所有权行使上的限制,有公权力和私权力限制,有成文法和非成文法限制,有全员全方位的和特定专门的限制,有对专有权限制和共有权限制。所有限制条件,是与业主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必要限制、禁止条件。限制是手段,不是目的。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让业主行使其所有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本条款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一般性限制。
二、普通物权法的零物权式限制
对于专有、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共管权的零物权限制,普通物权法有比较系统性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非常密切,一些条款富有条理性、趣味性和实用性并且老少皆宜,又可以将公民守则、居民规约法制化、具体化,因此受到全社会的广泛欢迎。
本文专事探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般性限制。
1、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
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是业主独立自主的小天地,享有绝对性、排他性、持久性的独立权利,鉴于公序良俗和相邻关系的规约,也不乏限制性、禁止性零物权。所有零物权,是不可获得、不可行使的恶性权利,可以利用“一票否决权”来予以坚决禁止。
譬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饰时,不得擅自拆除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