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内承重的墙壁、楼板、天花板和梁柱,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安宁、安全及卫生,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基本结构或外观;新设、附加或变更电气、天然气、煤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影响其容许量;不得在专有部分储藏搬放易燃易爆、施放有毒有害物和特重量物,不得从室内排放噪声、光辐射、电磁波辐射、肮脏恶臭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人为地妨碍建筑物相邻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在供居住房屋内经营餐馆、卡拉OK扰民,不得从事色情业和播放黄碟扰民;不得在楼层上抛物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所有这些,对于业主予以限制与禁止,是理顺业主们物权关系,倡导文明、建设和谐小区的需要。
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6条规定“区分所有人不得实施有害建筑物保存的行为及其他就建筑物管理、使用害及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业主实施不当行为危害其他业主或者小区公众利益,需承担违约或者法律责任。
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以保护建筑物使用目的的限制;二是以保护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的限制;三是以保护建筑物外观美学上的限制;四是以保护其他所有权人的安全、安静及住宅环境秩序的限制;五是以维护善良风俗、各地方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和名誉的限制。
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对于业主专有权的限制,而且包含对于业主共有权、共管权的限制。所谓合法权益,不仅仅是财产权的合法权益,而且包含人身权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里要求产权转让时,业主专有财产转让时,共有财产和共管权一并转让,“从物权随主物权转让”和“管理权随财产权转让”成为限制转让的通用性规则。
物权法第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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