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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4-1(第2节)

、中央或地方国有企业等多个物权主体。

所谓建筑区划内,有的仅指物业小区大院内的城市规划区域面积,有的指物业小区大院以外部分的道路、绿化带区域。一般而论,由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公寓房建筑区划及于物业小区大院内和院墙外部分的城市规划区域,而院墙外部分的城市规划区域一般没有向业主收取土地使用费和道路建设费、绿化建设费,因此这部分道路、绿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外延的共有权,可能包括业主与国家共同享有的权利。

客观上需要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与建筑区划内共有权、共管权联结为一个整体,以保障业主们享有正当的权利,并方便生活、安全生活,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是业主共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大多数标的物为法定的业主共有,极少数标的物为约定共有。本条款所明示的标的物,属于法定的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法定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权是物权法完全肯定、明确昭示了的业主共有权。从大的方面分析,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物业小区大家共有的利益;从小的方面讲,出发点是为了维护业主个人的基本利益。同时,物业小区公共利益、业主基本的利益又旨在区别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机构和国家、其他人的不同利益。为了定分止争,物权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定了建筑物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一般属于业主共有的权利,一般属于不可分割的权利。

这种“法定”共有的权利与“约定”共有的权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区别点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定共有的权利是物权法完全肯定、明确昭示了主体的业主共有权,约定共有的权利是物权法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又不能明确昭示的业主共有权或者专有权。二是,法定共有的权利构成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权利归属及其生效由法律说了算;约定共有的权利构成约定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权或者专有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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