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3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4-1(第3节)

归属及其生效最终由当事人的合约说了算。三是,法定共有的权利是业主基本的主流的指定范围的权利,约定共有的权利是业主外延的支流的约定俗成的并且是可分割的权利。总之,“法定”的效力优于“约定”的效力。

二、共有权的焦点

本条款的焦点,也就是“法定”的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权设置的焦点。因为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立法机关经过反复酝酿反复征求意见,才形成了以上决定。这种决定给予广大业主吃了一剂定心丸。

1.物权法起草与法定

物权法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反映,目前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权属不明,导致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纠纷不断,矛盾多多,物权法应当对建筑区划内的这些方面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物权法从第三稿直到第七稿,最后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最后定谳: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财产一般归业主共有。

2005年7月底开始,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全国1万多名专家学者和群众讨论修改物权法草案(第三稿),那次讨论会我在广东省于八月初参加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物权法(草案)参考》一书中,当时列入“第七十六条”(现第七十三条)的行文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从以上第一款看来,所表述的逻辑思维混乱,是个病句。其一,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有的地方可能与市政建设的有关,但开发商等建设单位为了谋取今后的竞争利益,有的也会保留自己的所有权;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肯定与市政建设的无关,但有可能与开发商等建设单位有关。其二,将会所、车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